白癜风根治 http://m.39.net/pf/a_6113618.html一、简介
英属维尔京群岛(TheBritishVirginIslands,B.V.I)是世界上发展最快的海外离岸投资中心之一。中国的商人早就认识到了通过公司架构实现在岸实际经营离岸拥有所有权的好处。
一个典型的结构是由一个BVI控股公司持有一个在中国经营的子公司。在这个结构中,中国经营公司的股东也是BVI控股公司的股东和董事。通常,他们也会是股东协议里的相关方,根据股东协议承担相应权利与义务。
当每个人都和谐相处并且业务繁荣时这个架构的优势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上应该早就设立这个架构了。
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当参与者闹翻并且需要纠纷解决时,离岸(BVI)因素可以带来的优势。
当纠纷产生,人们最初的本能可能是在中国诉讼。毕竟,中国是实际业务开展的地方,并且也通常是股东的常驻地。但是,其实很多步骤可以在BVI进行,在控股层面影响或决定在中国的纠纷结果。
所有这些步骤都有同一个主题—控制控股公司。如果可以你就寻求控制权,如果你有控制权就主张控制权,如果你没有控制权就瓦解别人的控制权。基本原理是简单并且显而易见的:因为控股公司拥有中国子公司,对控股公司的控制就可以导致对中国子公司的控制。
二、控制权在哪里?
1、在BVI法律里,授予控制权的文书有
(a)法律(如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BCA”));
(b)公司组织章程,这被视为有法律约束力并且有执行力的公司股东内部的合同,也是公司股东和公司的合同;及
(c)任何股东协议。
2、遵从与公司组织章程和/或任何股东协议不同的特别规定,其出发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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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的管理(因此就公司业务做决定的权利)已委托给董事会,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做公司决定;
(b)股东没有权力管理公司,但是有改变公司组织章程,开除董事和清算公司的权力,股东通过股东决议来行使这些权力。
3、可以通过在公司组织章程和/或股东协议加入适当条款来改变现有的权力平衡和/或控制股东和/或董事行使其权力的方式。
4、在股东之间,还有另外一个作用的权力平衡。根据法律,公司组织章程和/或任何股东协议所赋予的权利,股东之间可以买下对方全部的股份和/或将所有股份卖给第三方。
5、因此,对控股公司的控制权首先在于在设立公司架构的时候要仔细协商和起草公司组织章程和所有股东协议;第二在于如何利用可以授予控制权的特别条款来攻击或保护董事会的措辞和/或决定,股东作为为公司决策实体的措辞和/或决定,和股东作为利益个人的权益。
三、如何取得/反对控制
6、公司治理措施是受欢迎并且为人们所熟悉的策略(如替换董事,更改组织章程,强制异议者卖出所有股份),关键的工具有投票,股东大会和决议。BVI法律中有大量关于召集和召开股东大会,投票和通过决议的正式的和独立的标准以及没有遵守这些标准的后果。
7、除了公司治理措施之外,BVI法律和判例法提供了大量起诉和补偿的原因,比较值得注意的有:
(a)不公平损害主张—当公司事务压迫,不公平地损害或不公平地歧视股东利益时,该股东可以向法院寻求救济;
(b)派生诉讼制度—如果公司控制人拒绝起诉公司受到的损失,例如,控制人实际将公司的财产转移到了自己的口袋里,则股东可以强制要求公司起诉该损失;
(c)强制令救济—如果公司或者董事已经或将要做出违反公司组织章程或BCA的行为,则股东或董事可以获得法院指令来停止或阻止该种违反行为;
(d)声明赔偿救济—如果有关于一方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范围的纠纷,可以请求法院声明相关权利或义务的具体内容,可以是作为向法院寻求的其他救济的一部分,或者在特殊情况下,作为唯一的救济。
四、基于真实案子的例子
(一)结构
8、结构为一个BVI控股公司持有一个中国外商独资企业。
9、中国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
10、在中国:
(a)家庭A和家庭B在外商独资公司中是同等的参与者;并且
(b)创始人B是受中国法管辖的外商独资公司的“法人”。
11、在BVI:
(a)每个家庭持有控股公司50%的股份。由于这可能会导致僵局,控股公司的组织章程授予最大的股东,即拥有35%股份的创始人A,以决定性一票。因此,家庭A在股东层面有51%的控制权而不是75%;
(b)相反地,在董事层面,家庭A有4位董事,家庭B有5位董事。因此,家庭B在董事会有决定权。
12、家庭A和家庭B之间还有一个协议,同意创始人A作为BVI控股公司的“法人”。但是,BVI公司法里并没有“法人”的概念。
(二)取得控制
13、有针对在中国业务的疑虑产生了。家庭A怀疑家庭B将该外商独资企业的钱转移到他们自己的口袋里。但是创始人B是外商独资企业的法人,直接在中国起诉可能会碰到困难,除非先在BVI层面采取措施。
14、目标是在董事会层面夺得BVI控股公司的控制权,因为这将控制BVI控股公司的商业决策。
15、由于BVI控股公司是外商独资公司的唯一所有人,控制BVI控股公司就是控制了外商独资公司的唯一所有人,从而控制外商独资公司。
16、创始人A召集了BVI控股公司的股东大会,变更了控股公司的组织章程和董事会层面的投票要求,其结果是让家庭A控制了董事会。
17、创始人A是用其作为董事的资格而不是股东的资格来召集股东大会。BVI法律规定,董事可以在任何需要或想要的时候召开股东大会,但是股东只能要求董事在特定情况下召开股东大会。
18、股东大会的通知向所有股东发放,但是家庭B的成员都没有来参加会议。在股东大会上,家庭A通过了变更公司组织章程和董事会投票要求的决议,由此控制了董事会。
(三)重获控制
19、家庭B马上对这些变更的合法性提出挑战,声称他们没有收到股东大会的通知。创始人A声称他通过快递向家庭B发出通知,但是家庭B声称在他们收到的包裹当中没有股东大会的通知。
20、由于文件证据没有说服力,BVI法院需要决定谁说的是真话,其最后决定没有通知被送达或收到。因此,股东大会是不合法的,对公司组织章程和董事会投票要求的变更是无效的。
(四)“需要一个钉子……”
21、回看上述事件,目标控制权为控股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并且这是通过利用股东的投票来获得的。
22、因为创始人A有决定性的一票,他和家庭A是肯定可以实行他们想要的变更的,只要被召集的股东大会是合法的。但是,在此过程中创始人A在准备和送达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方面不够严谨,经不起挑战,以至于“因为缺少一个钉子,王国沦陷了。”
23、在控制的争夺中,对严谨的需求不单单限制于行*事务,也不是说行*事务通常是决定成功或失败的领域。对严谨的需求包括了保证所有规定的程序、时间表和措辞都被正确解释并遵守。对于大多数案子来说,这才是真正的战场。
(五)改变控制
24、家庭A没有考虑到的是凭借之前确认创始人A为BVI控股公司的“法人”的协议,创始人A有可能已经获得了控制权。
25、因为“法人”是一个中国法的概念而不是BVI法的概念,所以一个由中国法管辖的确认创始人A为BVI控股公司法人的协议在BVI有什么作用或者是不是被BVI所承认并不是那么明显。
26、但是,BVI法律准则提供了一个可以得到相同结果的途径。在BVI法律下,可以或者应该由正式的股东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做出的公司决定,如果股东或者董事全体同意该决定,即使方式非正式,也不影响其有效性。这就是一致通过有效原则。
27、同时,BVI公司的公司章程里通常都会有一条规定董事会有权指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首席执行官CEO,授予其董事会选择授予其的权力。在这个BVI控股公司的章程里正有这么一个条款。
28、同意创始人A作为BVI控股公司法人的个人正好是BVI控股公司的全体董事。
29、基于这些事实,我们可以合理地得到一个有利论点,有一个非正式并且全体通过的(Duomatic)董事会决议同意指派创始人A作为BVI控股公司的CEO,授予其等同于中国法人的通常权力。
五、BVI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的有效性和品质
30、如果没有相应水准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以上描述的策略就会只有一点或者没有实际操作价值。
31、BVI原来是英国殖民地,现在是英国的海外属地。其法律体系源自于同时也基于英国法律体系,其法律由法律和案例法组成。
32、BVI法律由
a)当地通过的法令(很大一部分是复制或采纳英国法令);和
b)通过英国国会委员会命令在BVI直接适用的英国法令组成的。
33、至于判例法,普通法(应用声明)(第13章)明确英国普通法适用于BVI。此外还有大量的仍在持续增加的基于英国普通法的BVI判例法。
34、BVI的法律体系是模仿英国体系而成的。总体来说,关于国际商业公司和知识产权的案子由BVI商事法庭管理,其是BVI高等法院的专门性部门。BVI商事法庭由尊敬的Bannister皇家大法官掌管,Bannister皇家大法官来自伦敦,之前担任了很多年的英国皇室法律顾问,专业于公司法、大法官法庭和商业法。
35、BVI商事法庭经常听证和判决复杂的牵涉金额巨大的涉及到BVI公司的国际纠纷,当事方通常由在BVI的国际律师事务所(从业者通常受训于英格兰并取得就业资格)和来自伦敦的尊敬的皇家律师代表。总体而言,BVI商事法庭在步骤、听证环境和判决上都同伦敦高级法院非常相似,所有在BVI商事法庭有过诉讼经历的当地和国际当事方和从业者都对其给予高度评价。对BVI商事法庭判决的上诉可以向东加勒比法院提出,对东加勒比法院判决的上诉可以向伦敦枢密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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