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姜水能治白癜风吗 http://pf.39.net/bdfyy/bdfyc/150331/4600656.html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H.)年9月4日发布了一则《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辉澜投资有限公司(BVI)92%的股权。为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以现在支付的比例不超过交易总对价的15%,其余以部分对价以股份支付。
虽然,公告中披露该交易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但由于交易标的为境外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该交易方案真的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吗?
一、交易前后的股权架构图
1、交易前
2、交易后
二、具体交易方案
1、出让方: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有限”),与全资子公司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9.66%的股份,为上市公司东方集团的控股股东;
2、受让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3、交易标的:东方有限持有的辉澜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92%的股权;
4、定价依据及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估值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估值报告》结果为参考依据协商确定;
5、交易对价支付方式: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交易对价比例不超过15%,其余部分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对价。
三、拟适用的税务处理(公告披露)
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59号)(以下简称“财税59号文”)以及《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财税号文”),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采取特殊税务处理。
本次收购辉澜公司的股权比例为92%,股份支付的比例不低于本次交易总额的85%。因此,本次股份与现金支付比例上限的设置旨在满足财税59号文和财税号文关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收购股权比例要求,避免因现金支付比例过高而无法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的情况,从而一定程度上降低本次交易的税务负担。
注:上市公司的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回复上交所的《问询函》时,也是回复此观点,认为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
四、关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进一步分析
那么,该方案是否真的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呢?
如果本次交易,交易双方及标的都未涉及到境外公司,是毫无疑问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但本次交易的关键在于:标的公司是注册在BVI的境外公司。
根据财税[]59号文的规定,涉及中国境内和境外公司直接的股权交易,除了要满足第五条关于收购比例大于50%和股份支付比例不低于85%的规定外,还需要满足第七条的规定:
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四)财*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从股权架构可以看出:本次属于居民企业(东方有限)向另一居民企业(东方集团)转让境外公司(辉澜公司)的股权,不属于(一)、(二)、(三)的情形,同时,财*部、国家税务总局也没有核准该种情形。因此,不满足59号文第七条的规定。
也就是说,上市公司东方集团披露的该方案,并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无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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