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江苏法院年度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十件典型案例》,我院审理的原告扬州某公司诉被告蔡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成功入选。
该案系恶意抢注商标后起诉他人商标侵权被驳回案件,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商标抢注等违法失信行为、助推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的鲜明立场。
基本案情
年8月28日,原告经核准注册取得了第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1类,包括花盆、洒水设备等。被告系在淘宝网上售卖园艺物品的经营者。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印有其注册商标的花盆,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经查,美国蒙罗维亚苗圃公司系世界大型盆栽植物供应商,原告曾与境外在先商标权人蒙罗维亚公司长期保持商业联系,接触并知晓蒙罗维亚公司享有在先商标“”,却未经许可,将该在先商标中的“”图案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予以使用。
裁判内容
宿迁中院一审认为,原告扬州某公司明知他人在先商标,仍将其中的图案注册为商标并使用,与他人在先著作权相冲突,明显具有非正当性。对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通过司法裁判予以否定性评价,故该公司主张商标侵权缺乏合法的权利依据,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扬州某公司不服上诉,江苏高院二审判决维持。
案例价值
本案是恶意抢注境外品牌并据此恶意诉讼被驳回的典型案例。
实践中,一些经营者唯利是图,将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物的姓名、企业名称、商标以及其他商业标识等恶意抢注、攀附使用。这是一种不劳而获,凭借他人长期辛勤经营积累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而获取非法利益的寄生和掠夺行为,是违背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的恶劣行为,不仅造成了市场混淆,损害了公平的竞争秩序,还破坏了创新生态。
本案中,行为人与境外在先商标权人长期保持商业联系,接触并知晓他人在先商标,却擅自将境外在先商标权人商标中的图案注册为商标予以攀附性使用,与境外商标组成部分中的图形作品著作权产生冲突,构成权利滥用。
不仅如此,行为人还依据抢注的商标起诉他人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对这种明显具有主观恶意、有悖诚信原则的恶意抢注、攀附使用、恶意诉讼者的起诉行为和主张判决驳回,体现了守正创新、弘扬正气的价值导向。
文、图:民三庭
编辑:耿亚中、柯苏航
审核:陈加宽、李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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