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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性的价值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坚决处理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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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我们关于GreatPanorama判决的首篇博客文章(参见此处链接)之后,我们现在考虑法院如何对待最近在该案中进行听审所依据的某些证据。

被申请人寻求撤销禁制令的理由之一是,香港的缺席宣判可能会被作废,以至于没有充分可争辩的申诉可以确立禁制令。被申请人争辩说,据以产生缺席宣判依据的责任的协议是伪造的。但是,申请人试图以年香港的判决为依据,该案中被告人/被申请人提出了类似的伪造抗辩,而香港法院认为该被申请人在指控伪造方面不诚实。

在发现《英属维尔京群岛证据法》并没有排除法院考虑香港的判决时,杰克法官有以下观点:

为了证明是否有待审理的严重问题,在非正审阶段可以依靠另一个法院的裁决;

即使香港法院的裁决不可采纳,此等裁决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也可以作为传闻证据予以采纳;

即使不能依靠判决作为证明被申请人作为证人的信誉的证据,也可以以判决作为证明被申请人不诚实的证据的依据。

因此,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相信,尽管有《英属维尔京群岛证据法》的规定,仍可考虑香港的判决。这一裁断有助于法院作出判决,以继续对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实施冻结令,因为被申请人将香港缺席宣判作废的准申请不太可能成功。

在将判决草案在当事各方之间转传以纠正错字之后,出现了进一步的争论点。在这阶段,代表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新证据已上交法院。

即使法院明确承认可以在命令盖章之前修改该命令或判决,但法院也向被申请人明确指出,只有在已经提出正式申请并允许所有当事方作出回应的情况下,才能考虑此类证据。法院在没有申请的情况下拒绝了接受新的证据,并严正地认为,如果提出申请,证据仍将被拒绝,并指出“非正审申请必须具有一定的终局性”。

这一判决表明:一方面,如果证据被认为是有用的并且有正当理由采纳的话,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不愿意排除证据;另一方面,它也表明了终局性的必要性,以及尤其在已经作出裁决后(虽然法官当时仍可改变主意),这可能会凌驾于考虑所有证据的请求。

如需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以下人员。

NicolaRoberts

合伙人,香港/新加坡

电邮:nicola.roberts

harne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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