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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常识 » 问答 » 东加勒比海最高法庭关于兴业银行起诉邢利斌
TUhjnbcbe - 2022/3/6 15:40:00

英属维尔京群岛东加勒比最高法庭

高级法院商事庭

案件编号:BVIHC(COM)/

案件双方:

原告: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邢利斌

出庭人员:

Mr.LainTucker,是Walkers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原告的诉讼代理人。

Ms.Laure-AstridWigglesworth,是Appleby事务所的律师,是被告的诉讼代理人。

开庭时间:年1月15、22、28日。

[1]杰克法官:此事涉及一家名为第一财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财富”)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在年11月22日提出的诉讼中,原告(“银行”)寻求“就[第一财富]的所有已发行股份、其业务和承诺以及公司可能拥有的任何和所有权利以及以任何方式发现的权利”任命公平接管人。第一财富的股份%归被告(“邢先生”)所有。原告还寻求香港法律下的专家证据的支持。[2]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注册成立。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三项判决(两项于年12月13日作出,一项于年12月27日作出),银行对邢先生享有人民币.58元,折合约万美元。每天需要增加的利息为.87元人民币(约合美元)。根据香港高等法院年10月29日和年4月10日的命令,中国大陆的判决是有效的。香港法院还发布了对邢先生的判决前和判决后的资产冻结命令。这些措施有效地防止了第一财富的资产流失。[3]年2月26日,根据银行的申请,GreenJ下令在香港地区承认这三项判决。年7月11日,根据AdderleyJ的命令,银行获得了对第一财富股份的临时财产扣押令。根据FarraraJ于年9月18日发出的命令,临时财产扣押令为最终命令。[4]第一财富的资产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首钢福山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福山国际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福山”)股。福山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年10月的交易价为每股1.61港元。基于此,第一财富持有的福山股份价值约万美元。第二类包括两个银行账户,一个是汇丰银行香港分行账户,另一个是法国巴黎银行香港分行账户。账户中的金额不得而知,但可能很少。[5]第三项涉及香港歌赋山道3号的一幢房子(下称“山顶房产”)。山顶房产的注册所有人是邢先生的儿子邢健,但是,有证据表明第一财富向邢健支付了大量款项,用于偿还山顶房产的部分抵押贷款。因此,第一财富可能会要求获得山顶房产的所有权,或至少是该地产的受益份额。这是一种比前两种更具投机性的资产。[6]在考虑银行的申请之前,我应该先谈谈邢先生。他于年3月在中国被捕,可能被委婉地称为“强制措施”。他被隔离关押了很长一段时间,见不到妻子和律师。他最终于年7月26日获释。由于被监禁,他无法为自己的前述三项民事判决进行辩护。目前,该地区没有申请撤销GreenJ的命令,该命令是在香港地区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判决。[7]年9月11日,邢先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要求法院主动就中国的三项判决提起再审。普通再审申请的法定期限已经到期,因此他求助于中国的类似于苏格兰法律的特别救济权。次日,他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中国的判决。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启动再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未批准中止执行判决。年9月17日,邢先生向本法院申请暂缓执行,以等待在中国的申请结果,但是,在年9月18日寻求最终财产扣押令的听证会上,该申请未被列入该听证会。在该听证会上,FararaJ拒绝了邢先生的休庭请求,并批准了最终的财产扣押令。从那以后,邢先生再也没有试图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8]在法院未收到此类申请的情况下,根据我的判断,银行有权继续执行其判决。中止申请需要邢先生就其向中国法院提出的申请的前景提供详细证据。它需要平衡银行和邢先生因分别同意或拒绝中止执行而受到的损害。同样,这种考虑需要详细的证据。[9]法院为任命公平接管人而作出的命令有两种形式。正如我在俄罗斯外贸银行(上市公司)诉米克罗斯集团有限公司和另一家公司(“米克罗斯”)案中所讨论的:

“[24]指定接管人的临时命令与指定接管人的最终命令之间存在着重要区别。前者是为了保全资产以便执行。这类似于冻结令。后者本身就是一种执行形式。为了获得最终命令,判决确定的债权人必须在符合盖然性标准的情况下证明指定接管人的资产是判决确定的债务人合法或实益拥有的。

[25]相比之下,法院愿意在临时申请中为标准英式冻结令中更广泛的资产定义范围内的资产指定接管人。这种形式的命令适用于:

‘被申请人的所有资产,无论其是否以其本人名义拥有,无论其是否为单独或共同所有,以及被申请人是否在法律、实益或其他方面拥有权益。就本命令而言,被申请人的资产包括其有权直接或间接处置或处理的任何资产,如同该资产是其自己的一样。如果第三方根据其直接或间接指示持有或控制资产,则被申请人应被视为拥有此类权力。’

这使得临时命令可能比最终命令执行起来更费力。”

[10]将这一差异应用到本案中,情况是第一财富的资产处于邢先生的实际控制之下,因此临时任命这些资产的公平接管人(至少可能)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在实践中,这将是罕见的,因为冻结令通常就足够了:见Miccros案本身,这是一个临时命令的案例。)然而,第一财富的资产不在邢先生名下。一家公司的资产甚至不是%股东的资产,这是一条陈腐的法律(则有例外情况,如果公司面纱将被刺穿,但鉴于Prest诉PetrodelResourcesLtd案,这种情况现在将变得越来越罕见。在本案中,不存在揭开公司面纱的问题。)就银行寻求就“公司可能拥有的任何和所有权利以及如何发现的权利”任命接管人的最终命令而言,我的判断是错误的。本公司的权利不是属于唯一股东的资产,因此没有管辖权对这些资产下达指定接管人的最终命令。[11]如果做出最终命令,我认为法律上允许的是这一点。可为股份指定一名公平接管人。然后,他可以利用他作为接管人的权力,用一名新董事(通常是他自己)取代现有董事。然后,他可以利用他作为董事的权力将公司的资产转换成货币。或者,他可以让公司进行自愿清算。无论哪种情况,他都必须考虑公司第三方债权人的利益。[12]可以对判决确定的债务人拥有的合法权利指定公平接管人。如果这些权利无法获得其他执行手段,情况尤其如此。在TasarrufMevduatiSigortaFonu诉美林银行和信托公司(开曼群岛)案中,枢密院(根据开曼群岛的上诉)批准任命接管人,接管判决确定的债务人撤销开曼信托的权力。行使撤销权将释放判决确定的债权人可以执行的资产。[13]作出临时命令的原则比作出最终命令的原则更为广泛,因为临时命令可以涵盖比最终命令更多的资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法律上的控制),但更为狭窄的是,临时命令的授予受法院自由裁量权更为严格的限制。临时任命是一个超级有力的财产保全手段。只有在普通冻结令不起作用的情况下才会批准。相比之下,只要的普通方式执行失败或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障碍或困难”(见下文),则将作出最终命令,当然,始终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这比适用于作出临时命令的狭隘自由裁量权更为广泛。[14]对判决确定的债务人持有的股份强制执行的一般方法是通过财产扣押令,先是临时的,然后是最终的。如果财产扣押令未能强制债务人自愿付款,则股票将被出售。本案的困难在于,通过在公开市场出售股票的方式获得的价值可能远远低于第一财富的全部价值。第三方买方不太可能对山顶房产的索赔提出任何实质性价值。买方将收购针对邢先生儿子的诉讼索赔,该索赔具有投机性质。同样,在不知道银行账户中有什么的情况下,也不可能对银行账户进行估值。此外,买方可能会打折出售福山股份。为什么要通过第一财富(诉讼所在地)购买,用德语表达就是vorprogrammiert,而人们只需在股票市场上购买福山的股票?任何公开市场出售第一财富股份的价格都可能低于第一财富资产的真实价值,甚至可能是一个很大的折扣。[15]现在,可以在公开市场上(通过拍卖或招标)发出出售第一财富股份的指示,并允许银行对股份进行投标或招标。然而,这可能会给银行带来意外之财。它可以用第一财富股票的贴现市场价格抵消部分判决确定的债务(因此它根本不需要放弃任何现金),然后实现第一财富资产的全部价值。通过这种方式,它将大幅提高初始购买价格,而无需向邢先生说明第一财富资产后续清算的利润。事实上,该行表示,其拥有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存在监管风险,因此它不想追求这种可能性。因此,我不必再考虑这件事。[16]需要注意的是,任命一名接管人接管第一财富,然后实现公司的全部价值,这实际上有助于邢先生。他的资产变现越多,他的判决确定的债务减少的幅度就越大。此外,如果他撤销中国的判决,银行将有义务向他偿还银行收回的款项。如果邢先生对来自中国的索赔有一个可行的辩护,则银行复苏得越多,它就必须吐出越多。如果(如Wigglesworth女士所述)第一财富股份应通过拍卖或招标方式出售,并且如果中国的判决随后被撤销,则银行将有义务向邢先生偿还第一财富股份在公开市场上获得的贴现价格,买方在出售标的资产时未进行任何交易。[17]通过执行方式任命公平接管人的测试由MaleJ(当时是他)在CruzCityIMauritisHoldings诉UnitechLtd案中规定:“除非在使用正常执行程序时存在一些障碍或困难,否则不会行使管辖权,但是,对于所要求的障碍或困难的性质没有严格的规则,这些规则可能是实际的或合法的,而且有必要考虑到案件的所有情况。这就是所谓“特殊情况”的全部含义:见Masri(No2)以及ArnoldJ在UCBHomeLoansCorporationLimited诉Grace案中的决定,认为存在充分的“特殊情况”,使得在‘原告难以通过其他方式强制执行其判决’的情况下,通过公平执行的方式指定接管人是公正和方便的,并且指定接管人是判决确定的债权人可获得的唯一现实前景在短期内执行其判决。”[18]在目前的情况下,通过拍卖或招标出售股份将对银行和邢先生都不利,因为只有打折出售。这在我看来是一个“障碍或困难”,这使得以最终命令的方式指定接管人是有利的。*[19]BannisterJinDalemontLtd诉Senatorovetal案的判决进一步证实了我的结论。三家公司的股份是根据塞浦路斯法律为判决确定的债务人设立的无担保信托。法官任命的接管者是基于,接管者将“以他们自己的提名人取代现有公司的董事…使新董事取代目前的提名人,目前的提名人是[一个持有的资产基金会指定的,可指定给判决确定的债务人]”,并采取各种其他行动,将有助于资产回收。虽然在法律原则的判决中几乎没有讨论,但他引用了塔萨里夫案,并应用了我上文概述的考虑因素。[20]我申请的部分内容是为香港法律的专家证据指明方向。所提出的问题是:香港法院是否承认该法院指定的公平接管人的权利?在我看来,只有当本法院就“公司可能拥有的任何和所有权利以及如何发现的权利”任命一名接管人时,才会出现这个问题。我可以很清楚地看到,香港法院可能会感到困惑,因为外国法院命令一个非公司的人员去处理该公司位于香港的财产。这确实是对外国法院长臂管辖权的过度行使。然而,我拒绝作出这样的命令。[21]根据我为委任接管人而作出的命令,接管人将委任一名新董事。新董事将采取措施管理第一财富,以实现价值最大化。英美法系的管辖权,如香港,拒绝承认董事会的任命是不太可能的,该董事已获得公司所在地法院的批准。因此,我认为目前不需要任何香港法律下的专家证据了。可悲的是,法院缺乏预言的能力(或者至少是准确的预言),我不能排除将来需要这样的证据,但目前我的判决中不需要专家证据。

结论

[22]因此,我得出结论:

(a)对第一财富的股份指定公平接管人是适当的,但不得对第一财富可能拥有的任何和所有权利以及如何发现的权利指定公平接管人;但

(b)不需要香港法律下的专家证据。

阿德里安·杰克

商业法庭法官

本院

司法常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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